bob最新域名:最高院裁判观念:未被人民法院判定承当民事职责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再审恳求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2款及第199条的规则,未被人民法院判定承当民事职责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无权对现已产生法令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恳求。本案中,第三人虽参与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定其承当民事职责,因而,依据上述规则,其无权对本案恳求再审。

  再审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造局,居处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

  再审恳求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辽宁丽嘉百货有限公司,居处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被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美琪,女,1971年5月15日出世,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居处,居处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盛京路**div

  一、《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令》(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经过,已失效)第二十条规则:“拆迁补偿实施产权互换、作价补偿,或许产权互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法。产权互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子的建筑面积核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子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组成新结算。”《沈阳市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方法》(已失效)第三十二条规则:“房子拆迁补偿方法能够实施钱银补偿,也能够实施产权互换。除本方法还有规则外,被拆迁人有权挑选补偿方法。房子拆迁实施钱银补偿的,钱银补偿的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用处、建筑面积等要素,以房地产商场评价价格确认。房子拆迁实施产权互换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则,核算被拆迁房子的钱银补偿金额和所互换房子的价格,结清产权互换差价。”本案被拆迁房子是按照产权互换方法进行补偿,沈河区城建局与王美琪签定了《城市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非租借房子产权互换)》及附件《回迁安顿协议书》。钱银补偿方法下拆迁人的补偿职责不该再适用两边约好条款,而应依据上述规则,按照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组成新,以房地产商场评价价格确认。鉴于被拆迁房子现已撤除无法评价作价,从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视点考虑,也仅应以现产权互换的房子价值给予补偿。原二审按《回迁安顿协议书》所约好违约职责判定沈河区城建局承当钱银补偿职责,适用法令过错,应予纠正。

  二、王美琪建议安顿补偿费部分,按照《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令》规则,应按现产权互换房子即本案争议房子的价值给予评价,原二审确认的12万元/平方米的补偿单价远高于商场价格,亦超越王美琪每平方米11.5万元价格付出安顿补偿费用的诉讼恳求。王美琪建议经济丢失部分,应当考虑评价时点后产生的实践经济丢失,王美琪未对此供给依据,原审确认的经济丢失数额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

  三、如按照钱银补偿方法进行拆迁补偿,则应扣除产权互换补偿方法和钱银补偿方法下过渡期补助费的差额算计3,514,650元。原二审确认王美琪诉讼恳求的本质是要求免除《回迁安顿协议书》并在此基础上判定按照钱银补偿的方法实施拆迁补偿职责,则王美琪取得360万元的过渡期补助费不再具有现实依据,而应依据《沈阳市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方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则,拆迁非住所房子实施钱银补偿的,按照该方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则的规范给予3个月的暂时安顿补助费,即商场等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同理,王美琪取得的判定费、修正、加固及装饰预算费用算计60万元也不再具有现实依据,亦应扣除。沈河区城建局前期依据拆迁补偿而付出的拆迁费用300万元应从补偿价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则,恳求再审本案。

  丽嘉百货恳求再审称,原二审过错确认沈河区城建局付出包含经济丢失在内的安顿补偿所依据的现实。原一检查明,案涉回迁安顿房子与《回迁安顿协议书》约好面积仅存在3.76㎡差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面积差错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好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恳求免除合同的,不予支撑”的规则,该差错在法令答应规模内,案涉回迁安顿房子坐落此地段开发建造的四层商厦内的东北侧,能够处理不动产挂号证书,享有排他物权。沈河区城建局和王美琪在《回迁安顿协议书》中关于“公摊面积不超越10㎡”约好意图是保证王美琪回迁房子面积,而非对丽嘉百货开发建造整个商厦时公摊面积的约束与约好。从房产测绘部分测绘成果来看,案涉回迁安顿房子面积未因公摊面积而削减,且每层都设有楼安全门、消防楼梯。丽嘉百货开发建造的案涉回迁安顿房子契合合同约好,不存在合同意图无法完成的状况。丽嘉百货出售案涉房子价格为每平方米4万元,应视为商场价格,原审判定按每平方米12万元核算补偿金显着超出合理规模,显失公正,各方应持续实施《回迁安顿协议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则,恳求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检查的首要问题是:一、原二审判令沈河区城建局付出王美琪安顿补偿费用及补偿金额是否正确;二、丽嘉百货是否有权对本案恳求再审。

  一、关于原二审判令沈河区城建局付出王美琪安顿补偿费用及补偿金额是否正确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条规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子,应当对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正补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被征收人能够挑选钱银补偿,也能够挑选房子产权互换”;第二十五条规则:“房子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付出期限、用于产权互换房子的地址和面积、搬家费、暂时安顿费或许周转用房、停产歇业丢失、搬家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缔结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缔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实施补偿协议约好的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沈河区城建局与王美琪就案涉房子拆迁事宜签定《回迁安顿协议书》,就案涉回迁安顿房子的地址、面积、消防检验要求及王美琪有权在该独立产权的房子内依法自主经营和办理等事项达成了合意,一起亦对交给安顿回迁商业用房未到达协议约好状况下的违约职责进行了清晰约好。因案涉回迁安顿房子实测面积未到达协议约好规范,且楼梯及安全门亦非专属空间,案涉回迁安顿房子与南侧的大厦相连构成全体商厦,无法到达两边协议约好彻底的排他物权商业用房的要求。原审确认沈河区城建局向王美琪交给的案涉回迁安顿房子不契合约好,无法完成合同意图,理据充沛。原二审依据《回迁安顿协议书》第八条关于沈河区城建局不能按约好在邮局地段为王美琪购买商业门市房而改变为王美琪异地安顿景象下补偿方法的约好,对王美琪建议安顿补偿费用及经济丢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撑,合同与法令依据充沛,亦未超出王美琪原一审两项诉请算计的规模。沈河区城建局依据已失效行政法规相关规则建议案涉拆迁房子应按产权互换方法即按现产权互换房子评价价值进行补偿,而不该适用《回迁安顿协议书》相关约好,缺少法令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撑。

  另,《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含:(一)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子形成的搬家、暂时安顿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子形成的停产歇业丢失的补偿。”沈河区城建局与王美琪在案涉《回迁安顿协议书》第五条中归纳许诺交房时刻、项目开发变数等要素对过渡费用进行约好,在第六条中关于其他丢失固定为一次性补偿,契合上述行政法规规则,属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两边亦已在协议签定后实践实施上述约好。据此,本院对沈河区城建局建议应依据《沈阳市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方法》相关规则核算相关费用并扣减上述已付出补偿费用的再审恳求理由,依法不予支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现已产生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认为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很多或许当事人两边为公民的案子,也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恳求再审。当事人恳求再审的,不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的规则,案子当事人有权对现已产生法令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恳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则:“对当事人两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恳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两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尽管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子处理成果同他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的,能够恳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他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判定承当民事职责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责任。”归纳上述规则,未被人民法院判定承当民事职责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无权对现已产生法令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恳求。

  本案系王美琪以沈河区城建局、沈河区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房子拆迁安顿补偿合同纠纷,王美琪的诉讼恳求为二被告付出安顿补偿费用并补偿其丢失。本案中,丽嘉百货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回迁安顿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定其承当民事职责,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则,丽嘉百货无权对本案恳求再审。

  综上,沈河区城建局、丽嘉百货的再审恳求均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则的再审景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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