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最新域名:四川省计量监督办理法令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办理,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精确牢靠,有利于出产、交易和科学技能的展开,维护顾客、出产者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四川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树立计量规范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验、制作、修补(含改装,下同)、装置、运营计量用具和运用计量单位,对产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从事其他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本法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对本行区域内的计量作业进行监督办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作业归入国民经济社会展开计划,鼓舞计量科学技能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能和办理方法。

  第五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称号、符号国务院发布的实行。

  第七条进出口产品、出书古籍、文学书本及其他需求运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第八条制作、修补计量用具的单位或个人,有必要具有相应的出产、技能条件,并依法获得《制作计量用具答应证》或《修补计量用具答应证》后,方可处理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运用别人的产品、出产设备和技能文件骗得《制作计量用具答应证》或《修补计量用具答应证》。

  第九条获得《制作计量用具答应证》或《修补计量用具答应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求改变答应规模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请求改变;因故不再从事计量用具制作、修补的,应当将答应证交原发证机关刊出。

  制止转让、生意、涂抹、假造或与别人共用《制作计量用具答应证》或《修补计量用具答应证》。

  第十条计量用具新产品的定型断定,由国家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安排进行;计量用具新产品的型式,须经省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计量用具新产品的样机实验,由省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从事作业计量用具装置事务的单位或个人,有必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历查看合格后,方可从事装置事务。但经省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免予资历查看的在外。上级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现已进行资历查看承认的,不得进行重复资历查看。

  第十二条进口的计量用具有必要经国家、省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安排检定、校准后,方可出售或运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树立的最高计量规范用具,应当依法持有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查核合格证。

  第十六条法定计量检定安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校准安排(以下总称计量检定安排),对计量用具进行检定、校准、测验有必要契合下列要求:

  (一)运用的计量规范用具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查核合格证;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限制的区域和项目规模内进行;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安排接到受检计量用具时,应当在20日内完结检定、校准作业,如因特殊状况需求延伸检定、校准时刻的,由计量检定安排与送检单位洽谈承认。

  第十八条计量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和答应证标志按国家规则印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行制作或许假造、盗用、倒卖计量用具的印、证和答应证标志。

  第十九条运用国家规则实行强制检定的作业计量用具的单位或个人,每年有必要将施行强制检定的作业计量用具的检定状况报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安排请求周期检定。

  第二十条触及人体健康、安全防护以及用于重要产品和大宗物料交代、断定法定职责或与顾客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式计量用具,由省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目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能够归入强制检定规模。

  第二十一条质量查验安排、计量公平服务安排以及其它依法设置的为社会供给公证数据的查验安排,有必要经国家或省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现已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需新增查验、检测项目的,应按规则请求单项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计量检定安排在计量查核有用期内,质量查验安排和计量公平服务安排以及其它依法设置的为社会供给公证数据的查验安排在计量查核、认证有用期内,有必要契合查核、认证条件,有用期满后应按规则请求复查。

  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安排和计量公平服务安排不得对未作检定、校准、测验的项目出具检定、校准、测验数据,不得假造检定、校准、测验数据。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需求对本单位的计量确保体系和供给数据的有用性进行鉴定的,能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计量承认。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装备与出产、科研、运营办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树立计量检测设备办理目录。对检测设备、测验技能和测验数据以及丈量、校准进程进行严格控制和办理。

  第二十六条以量值为结算单位的产品运营者或供给服务者,有必要标明计量单位,装备和运用与其运营或服务项目相适应,并契合国家规则的计量用具。

  第二十七条用户运用的用能计量用具(如水表、电表等)应当经国家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安排捡定合格。运营者或供给服务者应当按用户运用的用能计量用具显现的量值作为用能计量结算的根据。

  运营以计量单位结算的产品量,以及以时刻计量单位供给的各种服务,其结算值有必要与实践值相符。对有必要计量收费的,不得预算计费与过量计费。

  第二十八条出产、运营定量包装的产品,包装物上有必要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其产品净含量的误差应当契合有关的技能规范或国家定量包装产品计量监督规则。

  第二十九条产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公平秤、尺等计量用具。有条件的当地,应树立社会公平计量行(站)中介服务安排,为社会供给公证数据。

  第三十条房产交易有必要标示实践建筑面积和运用面积,并按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法的规则结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供给的计量公证数据可作为房子面积交易结算的根据。

  第三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展开计量年度自查,并将自查状况报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挂号存案。

  第三十二条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施行监督查看所进行的检定和实验不收费,但被查看单位有供给样机和实验条件或规则数量的定量包装产品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施行计量监督供给技能确保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人员在实行公务时,有必要有两人以上参与,出示法律证件,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绝、阻止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人员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查看,不得私行处理、搬运封存的计量用具。

  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不得走漏被监督查看单位或个人的技能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或下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技能安排进行监督办理,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办。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一)违背本法令第六条规则的,责令中止运用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背本法令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则的,责令中止制作、修补、装置,封存制作、修补的计量用具,期限补办《制作计量用具答应证》、《修补计量用具答应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10%-50%的罚款;

  (三)违背本法令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则的,责令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计量用具,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背本法令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三)项、(五)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没收计量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形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补偿;

  (五)违背本法令第十八条规则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则的,责令中止查验,期限整改,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背第二十二条规则情节严重的,撤消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七)违背本法令第十九条规则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规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形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补偿;

  (九)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处理、搬运被依法封存的计量用具的,处以被封存计量用具价值1-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法令规则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权限决议,罚款金额在个人50元以下,法人或其它安排1000元以下,违法现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被处分当事人对违法现实无异议的,可当场作出处分决议。

  第四十条计量检定安排违背本法令第十七条规则,未按规则或洽谈的期限完结检定、校准作业的,应当及时完结检定、校准作业并免收检定费。形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四十一条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民、法人和其它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补偿。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请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不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四十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部队体系及军工国防企事业单位从事民品出产中的计量行为适用本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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