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最新域名:矿用产品煤安认证目录及认证流程

  煤安认证是煤矿安全认证的简称。2007年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井工煤矿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实行安全生产认证制度,有效地遏制了伪劣产品进入井下。在煤安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都应做煤安认证,获取证书,方可在市场中销售、使用。

  2.30-矿用胶带跑偏传感器、机械式煤位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煤矿井下紧急停闭锁开关、矿用纵向撕裂传感器、矿用风门开闭状态传感器

  4.06-煤矿用本质安全型无线-煤矿用无线-煤矿用生产调度自动交换电线-煤矿用本质安全型共电、自动电线-煤矿生产调度电线-读卡(识别)分站

  1.09-矿用一般型电机车用牵引变频器1.10-矿用一般型交流异步牵引电动机

  5.11-矿用高强度圆环链、矿用高强度紧凑链、矿用圆环链用开口式连接环、矿用圆环链用扁平接链环、中心单链刮板输送机蛙型链接头

  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认证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1)技术审查: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标准、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2)现场评审: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3)产品的抽样与检验: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

  认证机构在下发受理通知书后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工作。认证机构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作出综合评审。

  认证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申办方案,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检验。6.终审、变更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或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修订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中心制定贯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且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化的,执行本程序。

  持证人应在其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产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延续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大型设备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抽样检验的,可先行延续安全标志,待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抽样检验条件后,实施相关工作。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延续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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